①契约。或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自己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一、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且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审判机关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
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的,申请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三、审判机关的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给第三人的,申请人司法救济途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行使撤销权。
四、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审判机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审判机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
五、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对法人终止的规定是比较多的,法人终止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包括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人被宣告破产
清算工作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6)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8)依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如到工商局办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取得《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银行销户取得销户证明;持上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持公司印章到到公安局办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无法进行注销是一种清算不能的事实状态,是指由于公司据以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依照法定之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致债权处于无法清偿之境地。
第一、无法清算是一种客观现状,而不是一种主观感受,即便清算义务人有清算的主观意愿,愿意启动清算程序,但清算的客观条件已不具备,致使清算行为无法完成。
第二、公司主要财产灭失,继续清算已无意义。因公司主要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的情形,并不同时要求具备公司账册、文件灭失。
第三、公司账册、文件灭失,且无法恢复。由于公司财务账册和交易文件的缺失,公司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均不得而知,致使清算陷入僵局,无法清算。
注销公司费用在3千元到8千元不等(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注销难易程度而定)。
公司注销费用因公司的运营情况不同、当地政府政策的差异、代办的收费标准差异,不能完全统一而论。注销公司相对于注册公司来说,是比较繁琐、费时、费力的一件事情,注销公司流程需要办理的事宜比较多,如果涉及到税务工商异常处理就更繁杂。
公司清算时的清算组成员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的具体形式而有不同的要求: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若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