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区分对象,如果是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是属于民间借贷的活动,受到法律的规制。如果是公司法人向其他企业或者是银行机构借款,由于公司法人的行为对外是代表公司的,因此此时借款行为则是属于公司借款行为,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