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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人看过2024-01-13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的;
5、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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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13
1、要写明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以及住所(注册地)等基本情况,目的是披露交易方的主体资格,使得交易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
2、约定股权转让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这是股权交易的一个关键性的条款,约定明确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才会使得股权交易协议得以有效的执行。
3、股权转让如果有享有优先受让权的股东,则需要对该优先受让权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进行明确说明,因为如果不说明侵害了优先受让权股东优先受让权,则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到的股权需要公司内部进行决策,例如股东(大)或或者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则需要约定是否经过了内部的决策机构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这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5、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声明、保证和承诺双方之间的财务状况,财务数据即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和总利润等财务数据,这关系到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财务上履行的可能性。
6、股权转让协议需要约定股权转让后的交割日期以及交割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助于股权交割和登记变更的及时实现。
7、股权协议需要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股权协议都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一旦发生违约的情形,此时就需要通过争议解决途径进行解决,解决争议就涉及到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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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13
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是法律规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事项;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有自主决定权的一些事项。
记载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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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13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8、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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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13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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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13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成立大会;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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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13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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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13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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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人看过2024-01-13
1、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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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13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