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专利权人在合同的许可期限、许可对象、许可方式、许可地域、许可费用以及滥用专利权等问题上可能存在风险;如果是被许可人在专利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专利技术的可替代性,被许可人消化专利技术时间长短,专利技术发展的周期长短等存在的风险。
专利侵权风险是专利法律风险中较为严重的一种。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有:
一是有被侵权的有效专利存在;
二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三是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四是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不能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要看情况。一般情形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是违约;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从而免除全部责任的,就不构成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专利使用费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
②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2.提成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
②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
3.入门费加提成,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提成又可能分为:
①固定比例提成,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额、利润,固定在某一数额上,并在合同约定比例和提成期限提取;
②滑动比例提成,在合同中约定按每年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者销售额或者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或者逐年递增,或者逐渐递减。在实务中,为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实现,应采用第二种即按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销售额作为基数按约定比例提成,这样可以使双方利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