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起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收据》可以成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之一。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因此,当事人有权以收据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委托人可以将受托事项转交给其他人办理,但是应当事先经得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不过,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