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应注意哪些
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我们应该记住下面几点关键点:
1、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的当月依法代扣,次月申报代缴。
2、如果当月没有发放工资薪金,需要次月做零申报,不能因为没实际发放就不申报。也不能因为当月没有发放就按计提的来申报。
所谓零申报,就是把人员信息填上,数据信息都是零。
3、如果多月工资合并发放,必须合并在发放当月计税并代扣代缴,且减除费用只能用一次。这其实也是个人所得税以实际发放代扣个税的延伸。
4、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同一个月分多次发放都需要合并一起计算征收个税,比如月初发工资,月末发奖金,那么同一个月发的工资奖金合并一起算个税。
5、有些福利费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是说让你会计核算就计入工资科目,而是说在代扣个税时候把金额算进去,一起算个税。
以下是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
一、委托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二、委托合同之期限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三、受托人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委托合同之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五、其他事项
在订立合同,建议根据实际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工资交税计算公式是怎样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7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000—5000)×3%—0=60(元)。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
(一)设立取得
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要件。
(二)增资取得
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缴纳出资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受公司法律规范调整,后者受普通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后者的效力要受前者效力的制约。即如果增资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即使出资者与公司达成出资协议并实际缴纳了出资,亦因公司增资行为无效导致出资协议无效,由此出资者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更为严格,除了股东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该决议还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尚可有效。故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中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决议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及投资者按协议认购缴纳出资,缺少任一条件出资者均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下文重点介绍转让取得和继承取得。
(一)转让取得
转让取得是最常见的一种继受取得方式。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也宽严有别。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性质上属于资合公司,但因股东之间重视相互间的联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故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尚可转让,否则转让无效。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变更受让人为公司新的股东。即原则上受让人自依法履行有效股权转让协议后就应当享有了公司股东资格。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这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为其信用基础,股东间的人身关系较为松散的属性决定的。股东资格的转让是通过股票转让实现的。记名股票的受让人从转让双方背书转让股票并支付转让款项后取得股东资格。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从转让人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股东的变化。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转让不得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包括: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违反上述规定的股权转让,不发生股东资格变化的法律后果。
(二)继承取得
以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但是继承人能否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又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合性特征,其股权继承没有什么问题。而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兼具人合和资合的特征,如果继承人当然取得股权恐怕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属性。但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则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继承权。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个矛盾尚未明确作出合理解决。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的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降职降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不合法。这属于重大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须签订变更合同,明确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地点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即第一次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或不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职或不履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发起人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发起人或公司设立筹备组召集、组织、主持。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议通知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三)会前检查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二、会中:审议及决议
1、审议及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会议记录及签字
3、会议决议及签字
三、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补正资料
2、发文
3、准备及披露(上市公司)
4、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