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一、裁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怎样的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书。
所谓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一)样品的产生与类型
样品,又称货样,是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反映和决定合同标的物品质的货物。
在实践中,有以样品全面反映与表现标的物品质的,但也有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表示标的物品质的某一方面品质。如:“颜色”,称为“色样”;“款式”,称为“款式样”。
在这种情况下,仅合同规定的样品的某一部分特征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的标准,而样品的其他部分则不应成为交付标的物的依据。
(二)样品的封存与说明
为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及发生合同纠纷时分清责任,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封存样品。关于样品封存的地点、份数、时间等内容应当取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来讲,样品可分三份分别封存于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第三人处,但由此可能发生如下法律问题:
其一,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不一致问题。当事人应保障其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一致,但如果客观上出现了数份样品品质有差异的情形,而且当事人双方对此未约定处理方法的,这等同于当事人就质量条款约定不明,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则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其二,样品封存期间品质发生变化,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的品质标准问题。
一、裁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怎样的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书。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实施发明创造是专利权人的首要任务。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就是使用其技术设备和技术力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专利产品,使其发明创造从智力成果转变为物质产品,把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加经济效益,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2)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除了自己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里指的是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达到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移,由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3)强制许可实施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实施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类似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申请者发放了一个许可证,申请者据此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
强制许可是相对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而言的。自愿许可是专利权人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与被许可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中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被许可方也同样有利可图。而强制许可则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是用国家的行政力量强制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经协商约定达成一致,在买受人交付了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际取得了标的物,而且实际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转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
2、确保标的物无瑕疵。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被第三人以出卖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发生该标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权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款支付给出卖人货币,是以单价乘以数量确定下来的,出卖人收取了该数量的价款,就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少交,是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买受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的单位价额,是标的物质量的金钱价值,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是确保出卖人获得收益的保证,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不得降低质量档次交付标的物,因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质量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4、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卖方应按期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方发生了某种事先未预料到但不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标的物,应事先征得买受方的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