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品的产生与类型
样品,又称货样,是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反映和决定合同标的物品质的货物。
在实践中,有以样品全面反映与表现标的物品质的,但也有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表示标的物品质的某一方面品质。如:“颜色”,称为“色样”;“款式”,称为“款式样”。
在这种情况下,仅合同规定的样品的某一部分特征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的标准,而样品的其他部分则不应成为交付标的物的依据。
(二)样品的封存与说明
为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及发生合同纠纷时分清责任,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封存样品。关于样品封存的地点、份数、时间等内容应当取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来讲,样品可分三份分别封存于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第三人处,但由此可能发生如下法律问题:
其一,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不一致问题。当事人应保障其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一致,但如果客观上出现了数份样品品质有差异的情形,而且当事人双方对此未约定处理方法的,这等同于当事人就质量条款约定不明,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则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其二,样品封存期间品质发生变化,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的品质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