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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14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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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人看过2024-01-14
1、货币出资方式。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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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14
1、组织对所设立的公司的前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2、认股并缴纳出资;
3、负责制定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
4、通过一定方式筹集资金;
5、组织办理申请成立的有关手续;
6、召集创立大会;
7、选举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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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人看过2024-01-14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企业印章刻制
3、前置审批办理。
4、在银行开设企业验资账户,交存企业注册资金。
5、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法定验资手续并领取验资报告。
6、在工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其股东与公司之间无论是人格还是财产,均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股东实缴出资后,股东与公司的债务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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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14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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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人看过2024-01-14
1、违反了有限责任原则;
2、规定股东用劳务出资;
3、对剩余财产平均分配的无效;
4、违反监事法定报酬原则的条款;
5、违反司法解散的;
6、规定在自己有生之年不得转让。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的产生与执行的要求不同,运行的机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规定适应公司的行业特点、执行机制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反之,则纠纷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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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14
1、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2、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 1∶1 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
5、创立大会结束后的 30 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在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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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人看过2024-01-14
进行公司注册地址备案需要的材料:房产证、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能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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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14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讼。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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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14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或然性。此处并不要求公司举证证明股东此时行使知情权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更不要求已经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此处公司只需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导致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也即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既不能为公司设置过高的证明标准,也不宜将标准设置过低,从而导致股东正常行使知情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具有 “不正当目的”。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正当理由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自己的股权投资利益有直接关系,如果股东查阅公司会计报告的目的不是关注自己的投资回报,而是其他利益。另一方面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合理的怀疑,对于不掌控公司的中、小股东来说,要了解公司的决策是否合理,需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了解公司不予分红,需要调查公司可能存在的管理不善,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属于理由正当,公司应当允许股东行使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