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
公司成立之初,创始股东之间一定要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之中要约定以下重点事项:
1、出钱的规则,即各自出多少资金,何时出?如果出现亏损,追加出资的原则、时间,以及未及时出资的法律责任,这一条尤为重要。如果不约定未出资的法律责任,最终可能会流于形式。
2、分钱的规则,大家多久分一次钱,以及分钱的时候按照什么样的的原则来分,财务如何做到公开、透明,以及财务的管控约定。这一条是合伙里边重中之重,许多的分歧是因为分钱不均而造成的。
3、分权的规则,确定权力如何分配,是按出资比例还是另有其他约定?因为《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另外,在公司里边是否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还有股东会、董事会的运行规则。
4、是否预留股权,以及预留股权的分配机制。
当然,一份完整的合伙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合伙协议是股东之间彼此合作的根基,一定要引起股东之间的足够重视。
代持协议
注册公司时,股东大多会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这很容易操作。但由于种种原因,自己不方便,比如是当官的不方便在公司出现。或者介绍资源的人不方便在里边出现,因为存在利益关系,这个时候需要找他人成为注册公司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人可能成为幕后的股东,在专业术语上叫“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一定要找靠谱的人来签订,且需要一个专业的股权代持协议。
特殊事件的约定
可见,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现在造成这种被动局面是非常危难的。
创始股东在创业的时候,约定创始股东中途离开,股权如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彼此之前已经签订股权协议,出现这种情况,就会有相应的协议进行处理。
我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股东之间最低可以合作比如三年时间,如果在三年时间内,发起股东离开,其他股东可0元回购其股份,以增加其工作的压力和动力。
如果是其他创始股东,可以约定如果离开可以采用0元回购,也可以对其成熟的股份补偿相应的价款。
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所有人,把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了获得资金而进行的质押。具体来说,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股权质押作为特殊的质押形式,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使用。在我们国家只有股份公司东与有限责任公司,才能把公司的股权或股份用于股权质押。
当然,股权质押在上市公司使用得比较多。毕竟,上市公司的股权有明确的价值。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在估值方面很难做到统一。
(1)尽管从文义层面解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包括公司的股东,但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判断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为,是否能够掌握公司公司控制权,如果控股股东能够掌握公司控制权,也可认定控股股东为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关于国有控股主体,通常披露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一层。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3中情形:一个实际控制人、多个主体共同作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4)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如果无一致行动协议,则认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5)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虽无一致行动协议,但因实际控制公司可以认定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为实际控制人;
(6)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可以认定一致行动人为实际控制人;
(7)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虽不存在一致行动人,但股东之间为近亲属的,可认定近亲属股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8)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虽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可认定事实一致行动人为共同控制人
股权转让是可以让律师见证的
一、办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律师见证,应先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审查后,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
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当事人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材料(附后)。律师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关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
3、转让方和承让方的代表应在律师见证员面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以确认签字的真实性
4、出证
律师事务所在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律师见证书。
从股权激励的初衷来看,算得上是一件好事。一般上市公司要进行股权激励,都会设定一些条件,比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多少,只有条件达成才能实施股权激励,不然就没法向股东交代。
对投资者来说,虽然不能从股权激励中直接获得好处,但还是可以从股权激励实施的前提中获益。
因为股权激励如果达到实施条件,那就意味着上市公司设定的业绩目标完成了,业绩目标完成意味着公司发展稳定,也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显然是好事。
而如果是未来打算实施股权激励,便能以此激发员工努力去完成业绩目标的主观能动性,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同样也是好事。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