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
不可以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
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三、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流程需要经过外经贸局、工商局审批,还要换税务登记证。
公司对公司的诉权,也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对公司富有缴纳出资的义务,也有参与对公司管理的权利。一旦公司的股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即可以履行其权利,起诉股东。
公司起诉股东,一般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追讨出资。
国家有与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的相关规定。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致协商。因此,原则上调岗降薪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公司以下几种情况可单方变更员工劳动合同:
一、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二、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不能降低该女职工基本工资。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公司员工自离可以向用人单位要工资,工资结算到你工作结束之日,没有上满一个月的工资(一个月工资的平均数乘以在职的天数+在职其它福利)而单位又没同意你在30天内离开,公司有不开失业保险的权力,公司可能会追究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股东之间要求有一定的信任关系,股东数量也应有所限定,以便于公司在进行重大的经营决策时,能够协调一致.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最少1人。新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最高人数进行限制,不得多于50人;但最低人数没有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设立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数量太多不利于公司决策,而太少程序不完备。
违法。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一般劳动者的补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孕期员工的补偿
1、当地的政策对“三期”妇女有特殊保护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若无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无规定且孕期员工不同意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应当与孕期员工协商解决,支付的费用上限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生活费和生育费用等当地一般也会有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与患职业病的员工或者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