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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人看过2024-01-16
    被代理人先前授权行为或者追认行为是构成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最常见的认定因素。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这是适用表见代理的重要前提条件。相对人具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果法院认为相对人存在过错,表见代理制度则无适用余地。与被代理人的特定关系如公司职工身份并不当然能构成相对人的“有理由”,必须是先前存在明确的授权或能代表被代理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才能认定为是表见代理中的“相信有代理权”。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即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可能因未经自己实际授权的代理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 273人看过2024-01-16

    拥有51%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绝对控股,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肯定是第一大股东。但是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大股东不一定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是: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 136人看过2024-01-16
    1、起诉书正本

    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起诉书副本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

    2、身份证明资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代理人的情况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4、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163人看过2024-01-16

    股东足额出资是作为公司股东必须要履行的职责之一,如果没有按照固定足额出资或者有虚假出资的行为出现的,将会被视为违约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将缺少的资金进行补缴。如果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 140人看过2024-01-16

    股东出资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46人看过2024-01-16

    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 117人看过2024-01-16
    1、减资

    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 116人看过2024-01-16

    (一)须有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存在。

    (二)越权董事具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的外观。

    (三)须第三人合理信赖该越权董事有代表权,即第三人须为善意。

    也就是说,第三者的行为要和对董事的外观信赖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对越权董事的外观信赖而同其所代表的公司为交易行为的。

  • 222人看过2024-01-16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殊要件,主要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4、必须有三方当事人; 

    5、代理标的:代理标的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6、必须依靠代理权。

  • 140人看过2024-01-16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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