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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人看过2024-01-16
    在有限公司中控股多少算大股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控股股东是有50%以上的股份。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控股股东还分为绝对控股(占比超过50%)和相对控股(低于50%,但大于30%)。
  • 128人看过2024-01-16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 133人看过2024-01-16

    股东知情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身为公司的股东,我国的法律赋予了股东一些列的权利,其中就包含知情权。股东对于公司的财务报告、各项规章度文件以及董事会的会议决定记录都有着查阅和复制权,公司必须无条件配合。

  • 121人看过2024-01-16

    (一)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有权代理三要件为:

    1、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代理人虽然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原因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须以本人即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这一特征是区别狭义无权代理的显著特征。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并且是有效的。因此表见代理的效力,不必要本人追认,本人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

    (三)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 268人看过2024-01-1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中的财产权是可以进行质押的,特别是当您需要资金融通时,将著作权进行质押就可以获得急需的流动资金了。那么,究竟什么是著作权质押?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什么是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按照《担保法》,债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质押又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一种可让与的财产权,因此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属于担保方式中的权利质押。

    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担保法》以及《合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合同自《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出质人出质后,不得擅自版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则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目的只是债权的担保,而非供质权人使用,如果质权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这些权利,则构成侵权。

    (5)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合同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123人看过2024-01-16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17人看过2024-01-16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核心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对于“有理由相信”的判断标准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常有不同意见。

    表见代理的主要类型

    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

    (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为不反对表示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须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

    (3)须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4)须为意定代理。

    3、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撤回或消灭后,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道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曾有代理权,而其后丧失授权;

    (2)须代理人就已丧失代理权内的事项,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3)须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4)须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其代理权仍然存续的假象。

  • 136人看过2024-01-16

    股东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在主客体以及被告诉讼目的等都会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原告主体方面,股东诉讼是原告作为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

    侵权客体方面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

    而且两者的诉讼目的不同,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

    法律责任承担者也不同,股东诉讼的诉讼责任为股东承担。股东代位诉讼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后两者的被告也不同。股东诉讼中,股东中诉讼权利是源于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股东代位诉讼则不同,只要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任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人都能成为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

  • 140人看过2024-01-16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中其他股东的法律地位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后,诉讼的进行及其结果便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与原告股东处于相同地位的其他股东的地位自然成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重要问题,但公司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

    就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而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有其他股东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应予准许,因为这样既可以使股东更具有代表性,分摊原告的诉讼风险,也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法院一般不应准许其他股东再加入诉讼,因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涉及到原告股东与其他众股东的切身利益,且诉讼结果对其他股东均产生既判力,公司各股东之间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所以,人民法院既不应主动把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原告,也不宜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避免诉讼时间的无理拖延或者诉讼成本的增加。

    二、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由公司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股东代表诉讼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原告股东具有代表性和代位性,事实上其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故而公司并无参加诉讼之必要。但鉴于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之品质,可以由公司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另外,在强调意思自治的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若股东代表诉讼没有公司的参与,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原告股东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则应参加诉讼。

    (二)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公司的诉讼地位

    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后,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不能简单套用现行的当事人制度加以界定,其地位具有综合性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界定其诉讼地位。

    1、公司可以是形式被告。例如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原告股东要证明公司应当诉讼而拒绝诉讼的事由存在,此时公司即处于形式上的被告地位。

    2、公司可以是实质原告。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对公司自然具有拘束力,胜诉利益亦归属于公司,公司无疑是实体利益的享有者和归属者。

    3、公司可以是第三人。如果公司认为已经进行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与被告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之情形,自然可以主动申请加入诉讼。此时,公司即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但鉴于公司参加诉讼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仅仅是为了防止诉讼产生对其不利的结果,因而其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公司可以是证人。在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公司没有参加诉讼,但若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不参加诉讼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且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则可通知公司参加诉讼。

  • 154人看过2024-01-16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

    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两种权力的选择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不管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业守则、执业纪律等的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全权代理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对于重大事项律师都会事前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认真商议,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才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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