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有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存在。
(二)越权董事具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的外观。
(三)须第三人合理信赖该越权董事有代表权,即第三人须为善意。
也就是说,第三者的行为要和对董事的外观信赖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对越权董事的外观信赖而同其所代表的公司为交易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