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被代理人先前授权行为或者追认行为是构成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最常见的认定因素。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这是适用表见代理的重要前提条件。相对人具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果法院认为相对人存在过错,表见代理制度则无适用余地。与被代理人的特定关系如公司职工身份并不当然能构成相对人的“有理由”,必须是先前存在明确的授权或能代表被代理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才能认定为是表见代理中的“相信有代理权”。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即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可能因未经自己实际授权的代理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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