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一些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行业,应符合这些特别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二)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三)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股权收购的方式
1.强制收购: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后向目标公司发出要约的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所强迫的。
2.故意收购:指收购人在收购开始前未通知目标公司,导致目标公司在收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给目标公司股东带来巨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该指出的是,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敌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与目标公司沟通,使其做好心理准备,然后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竞价是指收购人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要约,而是以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价格直接为目标公司股东竞价的收购行为。它还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收购结构:即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其希望持有的股份。如果投标份额超过投标数量,买方应根据股东平等的原则,按比例向投标人购买。这种方法通常用现金进行。
(2)并购要约收购:收购人持有相当比例的股份后,如果目标公司的少数股东拒绝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表决,收购人仍可以进行并购,剩余的少数股份可以依法强制收购。并购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以现金报价购买控股部分,以证券价格购买剩余股权。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可见,企业只有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所以在法人人格消灭前的破产或清算,以法人财产来承担的也是一种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的破产制度紧密相连,按传统的民法理论,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法人资不抵债时,可能会导致法人的破产,只有通过破产制度的实施,才能将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不是本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如果转让本人不进行追认或者签字人未征得股权所有人的授权,其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
股东会决议虽非本人签字,但有其他证据表明股权转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购买公司股权时,受让人应当尽量对公司的工商内档进行调取,要求出让人提供股权转让的股东决定等,避免出现违反章程内容、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