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股权转让办理转让登记后,股权转让就完成,股权转让合同就会终止。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后,不能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有这个法定要求,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换言之,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是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就生效。至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仅仅是对合同履行所附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营利法人,其以自身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本身并没有发生变更,对公司的债务没有任何影响。
2、如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继续承担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孙律师提醒大家,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搞清楚真正区别,法人具有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实施法人意志的那个个体,它本身没有意思表示能力,法定代表人的任何以法人名义的行为最后都应当由法人承担责任。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将其股份转让通知其他股东,以征得其同意。
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你不买,你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当一家公司的股东需要转让自己的股份时,他们必须首先获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果另一方故意隐瞒,这意味着他可能不同意转让或故意阻止股份转让。在一方故意隐藏且未收到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法》对“书面通知”的交付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界定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另一方隐藏且“无法交付”时决定转让其股份的股东,我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交付通知”,或者可以证明“书面通知”已经送达其他股东的其他方式,如:双倍,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依法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特别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就可以从该约定中进行。
个人股权无偿转让协议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股权质押期间,不影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