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