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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合同又称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或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或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同时又承受债务。上述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第二种是债务转移(债务承担);第三是概括承受。合同的转让,体现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这一特性。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获得通过的,方案包括了破产企业债权人债权的受偿方案,所以债务怎么处理要依据破产重整方案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100人看过2024-01-17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是,债权人应列为申请人,需要指定清算的公司应列为被申请人,申请的请求应为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并进入清算程序。

    第二,指定清算组应当使用特别的非诉程序,法院可以通过裁定方式对清算人予以指定。

    第三,对该类案件,法院不仅要指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还要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关于指定清算组适用的条件,必须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现存状况必须进行清算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得“悬而未决”的债权能够真正得以实现,所以想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变更的程序是怎样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破产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破产债务多长时间偿还法律上并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但是对于企业破产需要按照相关的时间规定进行办理。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100人看过2024-01-17

    大部分人认为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性质上是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因隐名股东不被显名化,故其无法也不可能享有显名股东应享有的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因此,隐名股东享有的仅剩公司的分红权,即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而且该请求权行使对象只能是显名股东,而不是公司。

    在明确了上述概念后,关于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存在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有效的三种意见。

    1、合同无效的观点。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观点咋一看,似乎很有依据,其实不然。

    2、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在经其他股东同意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该观点的前提也是将隐名股东的股权看作是公司法下股权。但该观点较无效观点更为科学的一点,在于其认为效力并非必然无效。而是,股权转让未必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未必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应给予合同一方履行合同的期间,若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转让有效;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同因无法履行而无效或应予解除。

    3、合同有效。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仅是发生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约定,并非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已经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再主张自己的债权。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按照规定,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因为规定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权利人已经没有机会再主张权利得到清偿。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公司清算欠股东的怎么处理

    企业注销清算股东欠款由清算组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谓清算,就是通过一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收入指的是,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对价。减除原来因为购买公司股权的支出。差额部分就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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