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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100人看过2024-01-17

      需要,股权转让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供主管税务部门做征税参考,并在合理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方以原价转让的,不交个人所得税。

      (一)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或者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贵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同时办理法人和股东的变更的,则地税部门也可同时办理。企业自然人(个人)股东股权变更的,需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然后到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我市纳税人办理地税变更登记所需资料请详见本站首页“分局链接-登记分局-业务指引-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资料-一般变更”。所需表格请在本站首页“分局链接-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电子表格下载”中选择下载。

      (四)如属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征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间的债权效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股权交付——当事人间的股权变动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出让股东应依协议履行转让股权之义务,究竟以何种方式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公司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三、公司登记——对抗公司效力

    股权转让公司内部变更登记(以下简称为公司登记),是指股权转让发生后,由公司将股权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其义务主体为公司,股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公司来实现,因此,股权转让不能不考虑对公司的效力影响。

    四、工商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

    关于股权转让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律效力,学界争议较大。

  • 100人看过2024-01-17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债务如何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公司的债务若要承担,应由分公司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17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

    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属于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按照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征求了其他股东是否购买的意见,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情况下,您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不需要公证。公证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17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书面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100人看过2024-01-17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新制度。破产重整一般是指,对可能破产或者已经破产,但有保存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重组和债务调整。通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指导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可以对行业进行重组和债务调整,从而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难,恢复经营能力。如果出资额达到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 100人看过2024-01-17

      保险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2、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4、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5、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6、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治理结构完善;

      (2)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1)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2)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3)变更名称;

      (4)发生合并、分立;

      (5)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6)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8、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9、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10、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11、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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