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人一寸相片;
四、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一、股权可以无偿转让
二、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对受方没有什么利弊之分、也不存在风险之说。
三、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对于接受方来说,差别只是在税收上,记得2024年左右(或者是09年)国税总局强调过这件事,也就是前一位网友提到的文件。打个比方,你以100万元人民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100万股的股份,当若干年以后你以1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这100万股,获利的50万元就要交20%的个税。如果你通过别人赠与获得100万股份,当若干年以后你以1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这100万股,获利的150万元就要交20%的个税。
四、无论哪种方式获得股权,决策权只取决于你的持股比例(小股东永远没发言权)
第五,实际操作中,向你所说的“朋友拉入股”,都是以股权转让进行的,没有人会搞什么赠与,真正的风险与股权转让、赠与毫无关系,真正要注意的是为什么拉你入股,白白的接受无偿赠与,真的就是有利么?在实际运作中,你的朋友可以通过签订各种附加条件,限制你轻易的获得股权带给你的利润。
一、合伙企业破产怎样清算
合伙企业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合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二、合伙企业散伙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可以导致合伙企业散伙的原因很多,但依法能够散伙的情形,在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要求散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合伙协议约定,当合伙企业分歧太大,导致企业经营管理陷入僵局的时,可以散伙的,那么只要出现这种情况的,合伙人就可以要求散伙。或者合伙协议约定一方出国的可以散伙,那么只要有人出国,合伙企业就可以散伙。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此种情况,多发生在经营困难,甚至亏损的情况下。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企业法已明文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因此,要是因意外死亡等情况导致合伙企业人数少于2人的,合伙企业可以散伙。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合伙人意见分歧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顺利进行下去,就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无法继续经营,这种情况下,往往只能散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一)债权人或企业自身申请破产;
(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成立清算组;
(四)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清算的企业;
(五)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
(六)破产财产的清理和清算;
(七)指定财产分配方案;
(八)指定破产清算报告;
(九)注册原破产企业的登记。
原始股东可以转让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在法定情形下请求股东回购股权。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有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间转让股权需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1、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2、停牌三个月后如公司仍申请继续停牌,公司股票是否复牌或继续停牌以及停牌期限长短等将视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内幕交易防范与维护投资者交易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而定。在日常监管中,因重大资产重组而长时间停牌的公司,按规定需每5个交易日披露进展公告;会积极督促公司加快工作进程,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尽早复牌,以维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1、如果是两个单位合并,a单位帐合并到b单位帐,a单位帐面应收、应付款直接并入b单位帐中,合并以后即作为b单位应收、应付款处理即可。
2、如果原来两个单位互有往来帐项,在合并时先对冲。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拨入专款”与“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对冲,工程项目未完工前,账户余额结转下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并,一般有其中以单位并入另外单位,或者单位都撤销,重新设立新的单位。
3、一般情况,原单位要进行审计,核实。按同一时点编制资产负债表。直接合并,形成新的资产负债表,然后开新账即可。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办。
第一、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第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
第三、如果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属于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善意相对方的情形,那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类的缘由)主张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双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