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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方式如下:
    1.以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由确定股权转让无效
    2.以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确定股权转让无效。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3.以违反特别规定为由确定股权转让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二、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现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逃避债务。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 277人看过2024-01-17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深圳专利申请有哪些时限要求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深圳专利申请有哪些时限要求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的时限要求有下列情形:

    1、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

    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二、深圳专利申请方式

    申请pct发明专利可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方式,直接办理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申请文件交至国家专利申请的程序,无论申请pct发明专利还是申请巴黎条约发明专利都有利于专利在达到申请多国发明专利从而让专利的授权区域更加的广阔,实施更好的专利独占许可。

    三、深圳专利申请时间期限

    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满两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缴纳;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深圳专利申请有哪些时限要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67人看过2024-01-17

    (一)基础工作阶段:
    1、制定公司发展规划
    2、确定并购目标企业
    3、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
    4、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
    5、递交立项报告
    6、上报公司
    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待得到同意的批复后进入第二阶段
    (二)具体并购业务流程阶段:
    1、尽职调查
    2、尽职调查报告报公司
    3、审计、评估
    4、确定成交价
    5、上报项目建议书
    6、并购协议书及附属文件签署
    7、董事会决策程序
    (三)第三阶段注册变更登记阶段:
    1、资金注入
    2、办理手续
    3、产权交接
    4、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转让限制规定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0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

    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 2480人看过2024-01-17

    1、注册网上注册系统用户。

    申请人登陆网上注册系统,凭真实资料在网上注册系统中注册用户信息,注册的用户的相应信息与后面到现场提交材料和领取材料的人必须是一致。

    2、登录系统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服务导航栏”的“网上登记”,没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普通登录”方式登录系统。已经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电子证书登录”方式登录系统。

    3、选择类型

    根据所办业务,选择“企业设立申请”、“企业变更申请”、“企业备案申请”或“企业注销申请”业务类型。同一企业一次只能选择一种业务类型,待申请的业务办理结束后,方可再次申请业务办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转让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按以下规定处理: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138人看过2024-01-17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一)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规范和详细的财会制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为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对内账簿和对外账簿。所以,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 100人看过2024-01-17
    由公司承担债务。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有如实充分披露公司债务的义务。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当注意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债务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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