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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人看过2024-01-18
    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三)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147人看过2024-01-18
    物保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清偿全部债权,而物保人则应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果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物保人也应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范围是不超过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当然,在债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会有所不同。虽然债权人仍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但却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三)这是因为,债权人与物保人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了物保的无效,债权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在其应承担的过错范围之内放弃了对抵押物的物保。
  • 176人看过2024-01-18
    担保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一)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三)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在审理程序还是在执行程序中,担保人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均可直接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担保责任。
    (四)抵押合同无效导致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
  • 128人看过2024-01-18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总的来说,即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163人看过2024-01-18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 360人看过2024-01-18
    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 128人看过2024-01-18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 134人看过2024-01-18
    反担保和本担保的区别如下: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2、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3、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
    4、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5、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6、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7、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 151人看过2024-01-18
    反担保和再担保的区别
    (一)可以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二)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三)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 128人看过2024-01-18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一)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不能履行合同的状况可以先中止履行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中止履约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在中止履约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两个:一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二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中止履行的权利人才能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关系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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