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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人看过2024-01-18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就可转换债券而言,其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期间。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都规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在该期限内,允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
  • 127人看过2024-01-18
    需要承担,但不同类型的合伙对责任的承担形式有所不同。
    (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债务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18
    股东会议有权决定公司资金的用途,所以股东会议决定资金用途的,不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股东集体同意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有效,董事会应当执行该决议。股东有参与决策权、监督管理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等。股东会有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131人看过2024-01-18
    具有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逃避法律的隐名股东。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和投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等,为规避这些限制,部分股东采取匿名投资的方式。由于隐名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因此,隐名股东的资格甚至公司的法人资格都会受到影响。
    (2)逃避法律保护的非隐名股东。一些隐名股东并不是因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是因为隐名股东不愿披露自己的经济状况,或者明显的股东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投资。这种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受其影响。
  • 140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可以单独转让股权分红权。
    股权分红权是一种财产权益,具有财产权属性,应当具有可支配性和可转让性,股东可以将其作为交易标的。虽然当前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股权分红权能否独立于股权单独转让给第三人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也未对此作出禁止性限制。依据民商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股东可以单独转让股权分红权。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股权分红权转让协议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只要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可该协议的效力。
  • 150人看过2024-01-18
    企业改制成为合伙企业后,新合伙企业需不需要承担原企业债务,主要看企业改制的程序合不合法。一般情况下,企业、公司如果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企业改制的,那么改制成功后的合伙企业是不承担原企业、公司债务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等,是不能直接改制成合伙企业的,必须在依法进行清算注销之后,才能根据新合伙协议重组重新登记为新合伙企业,两者在法律上完全没有关系。一旦原企业进行清算后,原则上在企业债务在清算就已经处理了的,该清偿的清偿,没能清偿也有相关责任人承担,新合伙企业无需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但如果原企业未依法进行清算注销,就直接用企业优质资产与他人重组合伙企业的,在原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或原企业组织已实际不存在时,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新合伙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 140人看过2024-01-18
    除了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不需要经过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清算。
    公司没有资不抵债,只是股东不想继续经营,且不希望公司主体继续存在对股东造成影响,此时应该进行解散清算,然后至所属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注销,将公司这一法律拟制主体彻底在法律上进行消除。
    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股东不堪债权人“骚扰”,且无法与债权人和解,股东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破产清算通常由法院及债权人主导,程序较为复杂。
  • 1095人看过2024-01-18
    企业法人可不可以到其他公司上班,既取决于是否和本公司的业务相冲突,又需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许可:
    公司法人代表在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并且在不损害原公司和新公司利益,不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关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公司上班。
    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新公司与原公司业务相冲突,则公司法人不能到其他公司上班。
  • 169人看过2024-01-18
    公司成立之前的法人债务由成立后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而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但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1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未经他方同意私自转让股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资企业的形式在我国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召开股东会并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股东会决议而私自转让股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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