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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人看过2024-01-18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组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启动组整程序。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 639人看过2024-01-18
    母公司的注销会对子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承担法律责任上不会有太大的牵连。母公司的注销不会必然导致子公司的注销,母公司注销后,子公司仍然可以保留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权或者依据两者之间的协议,母公司能够控制、支配子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所以母公司的注销必然会导致子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甚至公司的营业方针以及规章制度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
  • 156人看过2024-01-18
    无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都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协议排除。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该积极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 126人看过2024-01-18
    一、交易价格公允性
    二、盈利预测:1、涉及的盈利预测内容标的资产盈利预测报告(一年一期或当年)上市公司备考盈利预测报告(一年一期或当年)评估报告盈利预测一般对标的资产进行五年一期间的盈利预测。
    三、持续盈利能力: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等问题。
    四、资产权属
    1、关注事项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2、土地或房产未取得相关权证时申请人是否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对应的面积、评估价值、分类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3、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标的资产。4、标的资产的完整情况是否充分披露。
    五、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1、交易本身是否构成关联交易2、标的资产业务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七、债权债务处置:1、购买/置入资产债权债务处理;2、出售/置出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八、经营资质经营资质:是否取得、是否临近续期、是否存在重大续期风险,不同行业的经营资质的各不相同。
    九、内幕交易
    十、合同关键条款
    十一、借壳上市关注点
  • 171人看过2024-01-18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分公司执照上的负责人可以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也可以相同。
  • 134人看过2024-01-18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有:
    1、设立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证明,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4、公司办理备案。
  • 144人看过2024-01-18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 132人看过2024-01-18
    债务组织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债务偿还的条件,给债务人一定的空间,帮助债权人渡过财务危机,并不属于并购的类型。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一)债务转移(二)债务抵销(三)债务豁免(四)债务混同(五)削债;企业并购按法律形式分类: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
  • 139人看过2024-01-18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 268人看过2024-01-18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店主是可以在不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转让店铺的,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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