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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作为股东对于自己享有的股权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理的,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般是需要进行评估的,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 100人看过2024-01-17
    作为股东对于自己享有的股权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理的,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般是需要进行评估的,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求包括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履行了起诉的前置程序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17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市盈率法

    市盈率等于企业股价值与净利润的比值(每股价格/每股净利润)。相应的,企业股权价值等于企业净利润乘以市盈率。市盈率是中国股权市场应用最为普遍的估值指标。投资时常用的两个概念是静态市盈率和动态市盈率(或称滚动市盈率)。这两个指标的差别在于净利润计算的方法不同。前者使用的净利润为上市公司上一财政年度公布的净利润,而后者采用的则是最近四个季度报告的净利润总和。动态市盈率反映的信息要比静态市盈率更加贴近当前实际,但季度财务报告通常没有经过审计,其可信度要低于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此外,市场上还存在前瞻市盈率的说法,即当前股票价格与分析师对公司下一年度净利润主流预测值的比值,主要应用于PEG比率的计算。

    不同行业的市盈率会有很大差别。企业的净利润容易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市盈率增标也一样受经济周期的影响。两种因素相互叠加会导致周期性企业估值水平在一周期内呈现大幅起落的特征。对于股权投资基金之类的长期投资者而言,估值参_标准不应只是特定时刻的市盈率。

    (二)市现率法

    市现率指的是企业股权价值与税息折旧摊销前收益(EBITDA)的比值,相应地,企业股权价值等于EBITDA乘以市现率。EBITDA为税后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折旧和摊销之和。

    市现率法有以下不足之处:(1)市现率和市盈率一样要求企业的业绩相对稳定,否则可能出现较大误差。(2)EBITDA未将所得税因素考虑在内,税收减免或者补贴会导致两家企业的EBITDA相等但税后净利润却相差较大。

    (三)市净率法

    市净率(P/B)也称市账率,等于企业股权价值与股东权益账面价值的比值,或者每股价格除以每股账面价值。相应地,企业股权价值等于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乘以市净率。

    不同行业的市净率可能存在巨大差别。一方面,不同行业的资产盈利能力差异巨大;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并未进入其资产负债表,如垄断或寡头垄断、品牌、专利和特定资源等。制造企业和新兴产业的企业往往不适合采用这种估值方法。前者多数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法计价,与市场公允价值差别较大;而后者的主要价值并不体现在资产价值上。除了行业因素之外,不同市场对企业的定价水平也有较大差异。

    (四)市销率法

    市销率(P/S或PSR)也称市售率,等于企业股权价值与年销售收入的比值。相应地,企业股权价值等于销售收入乘以市销率。创业企业的净利润可能为负数,账面价值比较低,而且经营净现金流可能为负。在这种情况下,市盈率、市现率及市净率都不太适用,用市销率估值反而更有参考价值。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因此,股权转让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

    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

    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代表诉讼有什么条件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4)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4)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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