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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5人看过2024-01-19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虽说股东权利一律平等,但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具体表现在:
    1、小股东的收益比较少
    2、大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小股东却不可以。
    3、无法左右股票的走势,当然,小股东联合起来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时十分渺茫的。
    4、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小股东无力回天,所作的只有止损,要不然就是等待,换句话说就是套住。
    5、小股东所要考虑的就是只要存在差价,那就是有利润,小股东比较灵活,随时可以抽出资金,赚了可以及时地刹住,赔了可以及时地止损,但是大股东由于资金过于庞大,有的时候是很难从跌势中回过身来的。
  • 155人看过2024-01-19
    一、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 566人看过2024-01-19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 150人看过2024-01-19
    有限合伙人竞业的规定如下:
    一、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的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的企业进行交易。
    三、有限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的活动。
  • 134人看过2024-01-19
    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表决权的票数,有关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不过,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职能和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表决权的票数必须实行以人 头为单位的“一人一票”的计算方法。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与其股东不同。前者是因股东的选任而成为董事的(其中包含着股东对其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人身品格的信任),与其是否出资及出资的多少无关,因此只能每人平等地享有一票表决权,而后者则是因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因此应按照出资的多少分享表决权。
  • 129人看过2024-01-19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如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等;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为生效;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如主持股东会,主持董事会等。
  • 150人看过2024-01-19
    一、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三、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63人看过2024-01-19
    一、董事长的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二、董事长行使职权的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123人看过2024-01-19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146人看过2024-01-19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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