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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人看过2024-01-19
    一、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 误工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五、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159人看过2024-01-19
    股权转让后原企业的债务处理如下:
    1、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新公司仍应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因为公司是法人主体,法人主体尚未消灭,债务仍由法人主体承担,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责任承担;
    3、股权转让时隐藏的债务,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处理;
    4、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的,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股东追偿,并要求其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84人看过2024-01-19
    一、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三、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
  • 139人看过2024-01-19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隐名股东要依合同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受到显名股东的监督,而干股股东往往无需承担任何的实际出资义务,往往是以一技之长而为其他股东或公司所青睐,使得其他股东或公司愿意为其出资或向其赠送股权;
    二、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材料上没有记载,而干股股东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上的;
    三、隐名股东往往是依与显名股东的合同而产生,干股股东往往是因与股权赠与人的股权赠与协议而产生;
    四、在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纠纷时应首先尊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出资合同,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
  • 190人看过2024-01-19
    一、按照相关规定,同股不同权在特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合法的,应当符合在公司设立的股东协议明确陈述:
    1、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形式,应当在公司设立的股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可以写入公司章程。
    2、只有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才有效。
    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69人看过2024-01-19
    一、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三、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四、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
  • 140人看过2024-01-19
    股东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破产股东承担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务将不再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176人看过2024-01-19
    一、对于合伙企业经营中的处分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并付诸实施。这是因为这类事项关系到企业经营发展和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不能由某一个或几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否则就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或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但在合伙经营中,往往有些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意或无意忽视这些禁令,擅自决定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合伙人的侵权,其结果不是造成某些合伙人的利益被侵害,就是给合伙企业经营造成一些被动,有的甚至影响到合伙关系的维持。对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7人看过2024-01-19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应贯彻以下几方面的原则,即:
    一、全额清偿的原则。这里的全额清偿是指对债务的全额清偿,不包括合伙人的权益,即清算人在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支付清算费用(即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人应得报酬、公告费、咨询费、诉讼费及其他因清算发生的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合伙企业应缴未缴的税款后,确认合伙企业的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依法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将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全额偿付给债权人。这一原则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前提。
    二、先合伙企业债权后合伙人债权的原则。清算人只有在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才能以所剩资产向合伙人返还其出资和分配收益。在清偿完合伙企业债务前,即使其财产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财产。
    三、按照约定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则。在合伙关系中,协议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准则,是合伙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办法的,企业清算完毕,即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财产,未约定办法和比例的,依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财产。
  • 100人看过2024-01-19

      首先,公司起名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大陆注册的公司名字必须由简体的中文构成;行政区划不能用作字号;字号中不能含有党政机构名字;不能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同一行政区划内,同一行业,已经注册了的字号就不能再使用。

      其次,公司取名要符合行业的特点。给人正面的形象,容易记住。比如快递行业的中通、圆通、申通、韵达、顺丰、宅急送、汇通。要是一个快递公司取名什么什么堂、什么记、什么居等等,就会让人摸不着头脑,给人不伦不类的感觉。

      稳妥的起名方式,一是要注册行业习惯用的字。比如中药喜欢用“堂”字(如北京同仁堂、鹤年堂);西药店喜欢用“房”字(如华美药房、华德药房等),二是在长期的使用中具有通名的效果的词,让人一看就知道是什么行业。比如家装行业的”居“,纺织行业的”祥“,基本上这个词就代表了这个行业。

      另外,给公司起名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名字。如果暂时不确定自己是固定某一个行业,就不要取行业特定的名字。比如你现在是卖衣服取个某某衣的名字,以后想卖家纺,床上用品等等,就显得不伦不类。还有,假如有人投资了一家私人电台,名字也就叫作某某电台,可公司不断壮大发展后,又想开办一个电视台,而“某某电台公司”的名字就完全限制了他继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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