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是需要logo的,logo和商标注册不冲突。
2、注册商标是是一种法律名词,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用权。注册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3、注册商标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需要。
必须用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不可以开店。
入驻网络平台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卖家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有执照才能开店铺,直播、微商、代购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是要进行工商登记的。
在网络平台开店,需要符合该平台要求的开店资质,按要求准备好入驻所需要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以及店铺名称和店铺LOGO。
1、延续商标权,持续获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续展申请的目的是通过申请使已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利继续有效,而不是为了使新注册的商标获得专用权。
2、延续不断的积累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获得更高的评估价值。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3、只有不中断持续使用、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才有资格认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注册商标经过不断的续展,使你的商标专用权成为你的一种“长久权”。续展的后果是将你的注册商标转换成一个永久的品牌,其蕴藏地商业价值是巨大的。
4、由于《商标法》的不断变化,部分商标依照新《商标法》已无法将商标注册成功,只能通过商标续展来延续商标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一、商标申请费用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申请费用一般规定:
1、国家收取的600元/件费用
2、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用不等!可参考“知识产权”的收费明细。
3、每一件商标选择小类超项,按照60/小项收费,一件送10小项。
备注:
1、商标一件,是指单个商标图样,申请一个类别的保护,商标分为45大类。
2、商标注册的费用不受地域、行业、申请时间、申请人等影响!
二、商标申请流程
1、对商标进行检索(记住一般代理商会免费帮检索,代理机购代理人会给你出一份代理报告给你,你有不懂可以找代理机购代理人给你解释),能申请的话,代理人就会帮你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大约3到4个商标局就会发一个申请受理书,这个期间就叫做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好后,就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大约1年左右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后就会进入公告程式,这个也叫异议期,大约3个月时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就可以拿到证了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准备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甲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
乙方:国家知识产权局
甲乙双方就利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商标电子申请、电子送达事宜,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述甲方为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即办理商标业务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第二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用户注册,甲方对填写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商标网上服务流程、缴费须知和填写要求等使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并对填写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申办商标数字证书。双方同意使用商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并承认签名的法律效力。持该数字证书和密码在乙方系统中所进行的任何操作,都视为甲方所为。
第五条用户注册成功后,三年内未使用,用户将被自动注销。需办理商标网上服务业务的,应重新办理用户注册。
第六条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线进行用户信息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另行办理商标变更申请。
第七条甲方提交商标的电子申请文件材料应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材料未能被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甲方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应当按乙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补正文件、说明或修正文件、书面协议、证明文件、使用证据材料等。除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不符合本款规定的,上述文件材料视为未提交。
第九条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第十条甲方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材料后,乙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纸质文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第十一条甲方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业务)的,申请提交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可以修改或删除,不需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甲方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业务)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系统开放时间内在线向商标局足额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时间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该缴费订单未提交。
第十三条甲方提交商标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业务)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四条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的,统一开具电子票据,需使用缴费账户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当事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甲方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申请产生的商标文件,甲方同意由乙方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送达。乙方将商标文件上传至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甲方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和下载商标文件,乙方不再以纸质方式送达上述文件。
第十六条甲方应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乙方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乙方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乙方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日期,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甲方,但是甲方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第十八条乙方商标文件电子送达将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甲方用户信息中填写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提示甲方。
为保障甲方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送达提示信息,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可以正常接收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自行修改用户信息。乙方将在甲方填写或修改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时进行校验。
第十九条甲方提交的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材料的内容以乙方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条如甲方利用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漏洞,损害本系统及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乙方将终止其用户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义务对用户信息实施保护,如发现有使用自行开发的应用程序、危及用户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乙方有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恶意攻击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申请文件未能被正常接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开放时间为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国庆、春节七天长假外)的08:00至20:00。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将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以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在甲方点击“我接受”按钮后即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