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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20
    1、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作经营组织,参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各自的经济实力不同,承担债务的能力也有区别。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要各合伙人按一定比例分担所剩债务的情况下,就可能发生有的合伙人因其财力所限,一时难以承担债务偿付份额的情况。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承担偿还份额;所谓连带是指对同一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义务,即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多人时,本人除对自己分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外,还应对他人的债务份额连带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的某一合伙人无力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还债务余额分担到自己名下的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义务代其予以偿还。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财产完全用于清偿后,对其债务余额有权向合伙企业的任一个或几个债务人要求清偿。某一合伙人无力偿还其债务份额时,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代为偿还。
  • 121人看过2024-01-20
    1.房地产公司出现破产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由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3.公司财产将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所欠税款。
    4.债务清算完毕,申请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171人看过2024-01-20
    一般情况下,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也是可以的。
  • 171人看过2024-01-20
    1、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当该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
    2、根据不同合伙的情况分别规定有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的承担一般无限责任,而由合伙人自行选择,然后在企业登记时予以注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要求在企业债务大于资产时,任一合伙人均负有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代合伙企业偿还债务;
    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责任的限定,即说明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73人看过2024-01-20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没有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量缴付自己应当缴付的出资,包括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的增加出资义务等重大决定,合伙人本人同意但又未实际履行的情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包括合伙人出于牟利或报复等目的故意以自己的行为使合伙企业遭受损失,以及企业发生有关事项时,合伙人凭自己的能力能够正确处理,但由于本人的过错而没能避免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认为该合伙人的目的是恶意的,或者认为其不具备经营能力而与之解除合伙关系;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例如,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名称,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利或其他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使用除名来维护大多数合伙人利益的权利;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 153人看过2024-01-20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可能发生变化。然而,无论如何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部分,否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进行组织形式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122人看过2024-01-20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股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 140人看过2024-01-20
    增加出资,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促进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或者为偿还合伙企业的欠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由各合伙人追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合伙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一个直接目的就是要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企业经营,从而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为自己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但是,如果某些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而且在现有财力不支的情况下,需要继续维持就需要新的财力支持,这时候就需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增加出资。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事后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要对企业增加出资的,各合伙人便具有增加出资的义务,若无此约定或决定,合伙人便没有这种义务。
  • 135人看过2024-01-20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最低财产,劳务出资的实质是用未来劳动创造的收入来投资,其难以通过市场变现,法律上执行困难。如果普通合伙人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也用劳务出资,将来该有限合伙企业将难以承担债务责任,这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207人看过2024-01-20
    一、工伤认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本项所能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为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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