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1、不一定。
只要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中的签名与档案相符即可。
(当然,如果工商局负责注册的同仁对你变更资料中签名是否属实有怀疑,就必须双方本人都得到场了)。
2、在双方都到场的情况下,资料更改没有问题。
但任一方有不在场的时候,如果不是什么关键性的错误,根据股东会对代理人授权的权限,可以进行更改。
(如比较严重的错误,不得更改)。
3、如私下更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当事人对提交的书式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出现经济纠纷等一切不良后果,当事的代理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签名与档案明显不符,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失职)。
公司清算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法律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前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比如设立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在设立登记前取得金融主管机关的批准;
2、经营项目中有必须依法报经审批的公司,比如设立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服务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在设立登记前报经相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