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如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指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代表组成清算组,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或有关专业人员(如执业审计师)作为清算组成员。
(二)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清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公司清算有关的未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等工作。
(四)清算方案报确认。清算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应当报股东会、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有主管机关的还要报主管机关确认。
(五)实施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报确认批准后,按方案实施。
(六)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登记部门予以核准后公告。
第一,货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企业时的开支和启动企业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企业出资而使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