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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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企业清算主体的确定,清算组可以自行组成,公司性质属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东成立,属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具有法人的资格。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合同签字了没盖章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而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况,在效果上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第一种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如果一方(不论是否是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为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论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义务;第二种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如果一方(不论是否是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不为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第三种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第四种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而且为对方所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不论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义务;第五种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但不为对方所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第六种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也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2)调整过多的资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则有可能过剩,因此亦需减资。
(3)增派股息。由于股息是根据资本利润额进行分派的,所以减少资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时,还可与“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结合,一扫亏损,尽早恢复分红。
(4)公司合并。这通常是在公司资产平衡时进行。
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于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限于注册商标,也就是只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享受到商标专用权,除此之外,对于商标保护范围有一个重要的操作是取决于商标注册人的选择的,那就是商标注册类别明细的选择。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商标注册类别明细选多少合适。
商标注册类别明细选多少合适
在我们准备商标注册申请资料的过程中,我们就要确认好自己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就是商标注册类别明细的选择。对于商标注册类别的选择需要专业性很强,所以很多时候,商标注册人会直接找到专业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的专业顾问进行选择,因为专业顾问对商标类别比较熟悉,有哪些是相关的,近似的,哪些是必须要注册的,这些专业顾问都会有一个专业的判断,通过专业判断,再进行类别选择,可以让企业的商标得到更全面的一个保护,在未来中可以替企业避免很大的风险。
根据商标注册的经验,注册商标是类别越多越好。其中一个为主商标,其他类别的为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在商标注册类别明细选择的问题上,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主体不同,其要求也是不同的,如果是以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话,申请的商标是没有类别限制的,只要在类别没有和你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都可以注册,如果是个人名义注册商标的话就要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面的经营范围了,只能根据经营范围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类别明细选择多少是与商标注册费用成正比的,也就是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你注册的类别越多,所需要的费用也相对会增加,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前期的防御商标注册费用与后期商标被抢注或侵权等风险带来的损失要小很多,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注册类别还是越多越好,可以让商标的保护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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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