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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人看过2024-01-05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3)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4)用人单位不必对劳动者的保密责任支付保密费,但必须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可以与企业内部的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只能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109人看过2024-01-05

    如果已经拿到劳动合同辞职书的,不算,如果单位还未正式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就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得出。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条规定,劳动者在辞职的时候,应当预留三十日的时间让用人单位可以招录补充人员,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要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同意。因此,虽然已经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并不能证明双方当时就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受伤仍然算工伤。

  • 111人看过2024-01-05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111人看过2024-01-05

    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一旦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就应当加以遵守。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一旦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就应当加以遵守。因此,解约合同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如果不遵守,可以到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103人看过2024-01-05

    在工地休息时受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受伤的工人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工人购买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赔偿,没有购买的由用人单位赔偿。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116人看过2024-01-0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为工伤,享受同等对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138人看过2024-01-05

    1、诚信信息,也即防欺诈信息

    用人单位在制订录用条件时,应当与劳动者明确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身体信息、学历信息、专业技术信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等等。

    2、入职手续条件

    办理入职是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必经的程序,一般可将如下条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被查实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的;

    (2)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4)无法提供公司办理录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证明文件的;

    (5)未经用人单位书面许可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的;

    (6)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用人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3、身体健康条件

    在录用条件中,可以约定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

    4、岗位职责条件

    用人单位在制订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时,将岗位职责的要求,具体、明确的量化至录用条件当中,以备在试用期解除时,直接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解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5、遵守规章制度条件

    在录用条件中与劳动者明确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条件,并愿意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及时查收、阅知、学习,且受其约束,不能以不知晓为由而不遵守等条件。当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则可以据此“录用条件”直接做出解除。

    6、兼职条件

    用人单位在制订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时,即应当明确兼职情况一经发现,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

    7、档案存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准入条件上,即应做好把关,将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不按企业规定存放档案的情形,作为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加以明确。

    8、绩效考核条件

    针对一些主要依靠业绩衡量是否胜任的职位来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绩效考核显得至关重要,此时,用人单位不能仅约定试用期,或用长期的绩效考核标准与业绩达成目标来代替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或录用条件。应当将试用期内完成多少业绩目标具体、明确至录用条件中。

  • 133人看过2024-01-05

    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可以交给公司人事部或者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给公司的负责任或者人事部收,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条规定,并未要求劳动者以书面的形式即辞职报告提出,口头或发送信息的方式均可。但口头或信息的方式均应确定对方能够收到,建议可以向直接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主管提出。

  • 113人看过2024-01-05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 128人看过2024-01-05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工作量翻倍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应该减轻劳动量。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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