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会主动将你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续延原合同至哺乳期结束,双方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案底不会影响买五险一金。我国的五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与劳动者是否有案底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雇主负责赔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方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给权利人。有关单位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有义务协助从被执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权利人,此措施适用于公民个人金钱的执行。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形财产的执行。查封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使用、转移或处分。扣押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处分或转移。查封、扣押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其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商店等部门代为出卖或收购,以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用竞争的方法出价,确定买卖关系,将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实现财产换价的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价格收购,即不适用拍卖也不适用变卖。
(4)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瞒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敢搜查措施是民事执行中最严厉的一种,目的在于查获当事人隐匿的财产以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搜查只能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进行,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并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被执行人有隐藏财产的行为,也不得对被执行人实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此措施可以适用于买卖房屋、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宅基地纠纷和土地使用纠纷。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但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施以人身强制,如婚姻案件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变更或放弃子女的监护权,交付子女的行为不能作直接强制,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方式。
(8)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9)继续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几项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由其继续履行义务。有两种情况不适用继续执行:(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还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2)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失信人员再次被起诉,和之前一样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失信人员不会被拘留,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