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用工管理
  • 295人看过2024-01-08
    有正式工作还兼职不犯法。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与现任正式工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禁止任职期间做其他兼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8
    遇到公职人员欠钱不还的事情,债权人要保留好真实的证据比如欠款欠条、借款借据等,在多次催讨仍然不得的情况下,可以试着与其单位领导沟通,让他们协助催讨债务。如果还是无效的话,必须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处理。法律依据:《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100人看过2024-01-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1条分三款,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四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

    以往司法解释文件中,只有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上述四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没有司法解释对这些罪名的具体量刑,特别是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作出规定。

    实践中,各地掌握的标准不一,对于能否参照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标准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参照适用均不明确。

    因此,《解释》明确这四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按照对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一定倍数执行。这里掌握的倍数比例关系,一般是二倍关系,个别情况下是五倍关系。

    这是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都只有两档法定刑(该两罪法定刑相同),第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均重于受贿罪、贪污罪的第一档、第二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从量刑均衡考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对应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其他数额标准均按照对应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有关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


  • 108人看过2024-01-08
    童工的介绍人的处理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介绍一童工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介绍童工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100人看过2024-01-08
    挪用公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若挪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应当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00人看过2024-01-08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从减刑的性质来看,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权,应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行使。

    减刑由服刑地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作出裁定。

  • 106人看过2024-01-08

    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

    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

    第四: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 104人看过2024-01-08

    可以

    股东被判刑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权利是从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其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后行使的,这时法定的权利。股东如果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可有权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基于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后取得的权利,不因股东判刑而消失。股东资格的丧失是需要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原因,而且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才会发生。如果公司股东之间没有事先进行明确的约定,股东刑事犯罪和股东丧失身份之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的,也因此,股东只要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不会因其涉及刑事犯罪而丧失其股东的身份。


  • 100人看过2024-01-08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起诉,确认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0人看过2024-01-08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从减刑的性质来看,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权,应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行使。

    减刑由服刑地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作出裁定。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