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符合以下情形时也可以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蹩,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以上几条同样符合非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
试用期是双方考核选择的时期,但是不是说,只要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就有合同的随意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不管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都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或者条件。
1、对于劳动者来说,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满足的唯一条件就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只要满足了提前三天通知的要件,劳动者就可以合法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2、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虽然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但用人单位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首先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有相应的考核制度,这样,在试用过程中,才可能通过对试用劳动者的考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并最终决定是否对其录用。当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如果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才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那么这种解除行为在形式上来说是不合法的。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所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其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2、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
3、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实际操作中,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必须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必须有条件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提高定额标准或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如果不服从安排,就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采取降职、减薪的手段,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或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6、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不顺眼”的劳动者。
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既然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且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为了保护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就不得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具有选择权。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明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做法应属于违法解除。
勤勉义务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基本职业准则,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用人单位以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正常准时出勤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但该义务不能因用人单位没有明确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向劳动者告知而豁免。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
因此,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和勤勉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旷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违法解除的恶意,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解除的合法性。
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一个月工资,其不受三倍封顶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受三倍封顶限制。
例如一员工月薪五万元,在给此员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适用的基数就不应该是五万元,而应该按照北京市市平工资的三倍进行封顶计算,即12603元;而此员工的代通知金则应该是五万元,不应该受三倍封顶的限制。
1、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很多,上述三种情形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协商解除、法定裁员、员工被迫解除等诸多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同时其范围更为宽泛。
2、两者的支付月数不同
代通知金为固定金额,是员工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月数跟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有关。员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之后一年按照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代通知为固定的一个月,而经济补偿金则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家或社会对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机构。行政性管理,指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并对下级机构收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事业性管理,指具体收缴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险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