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提高定额标准或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如果不服从安排,就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采取降职、减薪的手段,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或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6、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不顺眼”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