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合同事务
  • 189人看过2024-01-05

    企业借款一般有下列形式:企业之间的借款;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以及企业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企业借款的形式还可以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等形式。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169人看过2024-01-05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是基本的内容;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要约定清楚履行债务的期限,否则可能产生争议,导致担保责任无法明晰,
    (三)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因此,要写清楚到底是哪种担保方式,这是最重要的,往往最终决定了能否得到偿还、偿还的优先顺序等。如果是保证的话,需要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等。
    (四)担保的范围:尤其需要写清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是否也在担保范围内。一旦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五)担保的期间:担保的责任不是无限的,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

  • 124人看过2024-01-05
    纵观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保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做出规定。针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适用相关的法学理论是最恰当的做法。法学界对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观点一致,没有任何分歧,故可确定保证合同是被保证的合同即主合同的从合同。依据传统民法理论,从物的归属依赖于主物,也适用于保证合同和主合同关系的处理。所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地应该和主合同的履行地一致。
  • 205人看过2024-01-05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定该担保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对封闭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地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通常也不违背股东的意志。

    况且封闭性公司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因此,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无效。

    尤其是在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时更是如此。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担保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要求其进行实质审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是伪造的,也不应影响担保的效力。

  • 128人看过2024-01-05
    预付款和定金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1、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预付款的协议只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3、定金除了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合同的作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而预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4、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5、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

  • 116人看过2024-01-05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134人看过2024-01-05

    可以。

    担保人是可以拒绝履行担保的,在以下情形中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担保的义务: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等等。

  • 131人看过2024-01-05
    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担保权人可以和担保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3人看过2024-01-05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偿还
    债权人在借钱给债务人时,要求提供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还钱时,能向担保人追偿,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所以债务人不还钱,当然可以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

    但担保方式有两种,一是连带担保,二是一般担保,不同的担保方式,就需要采取不同的索偿措施。

  • 120人看过2024-01-05

    既没有还款日期也没有保证日期的,其保证期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