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双方约定为准,法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
2、法律上对运输合同承运方是否负有卸货义务并无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以欺诈手段达成的合同可以申请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质物灭失因灭失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质物因质权人的原因而灭失时,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质物因出质人的原因而灭失时,质权消灭,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
质物因第三人的原因而灭失时,出质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质物投保时,有保险金支付请求权,质权的效力及于赔偿金或保险金。质物因被征用、被没收等法定事由而灭失时,如因被征用获得补偿时,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上。
如果质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灭失,则质权消灭。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5、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第一,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达成一致,不需要立即履行的合同。诺-成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比较多,如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这类合同一般都是要书面形式的,即要式性。
一些标的额较小的合同,如日常的买菜行为,买笔等,是不要式合同。其实,当有发票收据的情况下,这只能证明有合同行为,而不能证明是要式合同。
第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立的是实践性合同,如私人间的借款,保管物品。实践性合同一般不需要书面形式,即不要式性。
一般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
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临时合同签多长时间,需要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