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相对方完全履行合同,守约的当事人就不会因此而解除合同,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就会获得可得利益。解除合同的责任在相对方,相对方应当承担这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守约方不解除合同,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而如果守约方解除合同,就不能要求赔偿可得利益,这显然不合理。因此,应否赔偿可得利益的依据,是守约方是否有可得利益损失,而不是是否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两者并不冲突。
第三,《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此,法律并未排除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第四,合同解除的效力要解决的是合同订立后,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是把当事人从一个无望的合同中及时解脱出来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如果不保护合同解除权人的可得利益赔偿请求权,有可能造成权利人坐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损害效率;还可能使违约方因此获利,事实上造成鼓励违约的不良后果。
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就应认定合同成立。即:
一是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是合同标的,
三是数量。
这就是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少一个条件都难以认定合同成立。
若无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话,肯定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自然也不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隐名代理在中国立法上的构成条件包括: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行为是以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为前提的。
仓单作为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依据法律规定还具有转让或出质的记名物权证券的流动属性,它应当具备一定形式,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民法典》及物权凭证的要求,使仓单关系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并适当行使自己的权利。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产生仓单法律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应当明确记载存货人的名称及住所。
3.仓单应明确详细记载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物品状况,以便作为物权凭证,代物流通。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损耗标准的确定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中当事人的物质利益至关重要,也是处理和避免仓储物数量、质量争议的必要环节。
5.仓单上应明确记载储存场所和储存期间,以便仓单有人及时提取仓储物,明确仓单利益的具体状况。
6.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及仓储费的支付与结算事项,以使仓单持有人明确仓储费用的支付义务的归属及数额。
7.若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仓单中应写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公司的名称,以便明确仓单持有人的保险情况。
8.仓单应符合物权凭证的基本要求,记载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的时间。
安全保证金的意思就是如果对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承诺的任务的话,你可以通过申诉索取赔偿,而安全保证金就相当于商户所缴纳的押金。
一般的保证金是指履约保证金,它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担保形式。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保证金包括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金等形式。
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取消该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由此可知,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公司属于法人范畴。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可以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不受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否的影响。
所以,实践中为方便联系,往往由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权的人在合同上再行签字,但是在公司加盖公章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等。如果公司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或者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没有盖章的话,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样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合同内容才能对当事人形成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