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下落不明;
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一)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二)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三)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合同变更有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无论是主体变更、内容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均有特殊的规则。
1、承运人不得单方变更解除
基于运输业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成立后不得单方变更解
除,但相对方违约和不可抗力的除外。这一规则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承运人无权转让自已的给付义务,即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主体,在合同成立以后,不得改变,第二,承运人无权请求旅客和托运人转让其权利。
2、旅客和托运人享有单方变更解除权
运输合同成立以后,旅客和托运人情况变化,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不须承运人同意即可变更或解除,但需告知承运人,而承运人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旅客和托运人提出变更和解除的,均应予以变更和解除。但旅客和托运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依法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并承担因变更和解除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购销合同对于很多交易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当进行某种物品的交易时,买方以及卖方都必须要签署一定的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的作用
1、约束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2、保证双方的交易诚信。
3、如果有违约或者相关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起诉。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
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