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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人看过2024-01-07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126人看过2024-01-07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140人看过2024-01-07
    要约的期限是从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的,如果采取电文的形式发出要约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116人看过2024-01-07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 153人看过2024-01-07

    承诺不是必须以通知的方式。

    1、承诺的方式包含明示和默示,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明确的,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依法作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另外,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果要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则承诺人可以用比要约的传递方式更为快捷的通讯方式作出承诺。

  • 130人看过2024-01-07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这是因为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法律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有关的法律,其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 135人看过2024-01-07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对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

  • 129人看过2024-01-07

    视具体情况而定。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的,那么是可以的。如果是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后提出反悔的,那么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不需要通知的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127人看过2024-01-07

    书面要约格式是不固定的,只要符合向特定人发出、要约内容明确清楚、对方表示接受后有一定约束力即可。

    具体条款要约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如果是口头要约,则发出之日即是要约生效的时间。具体如下所述:

    一项完整的要约一定要具备三方面:

    1、对特定的人发出(方式有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设备);

    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必须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3、表明一旦承诺便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即可。而补充条款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条款。


  • 133人看过2024-01-07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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