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不是必须以通知的方式。
1、承诺的方式包含明示和默示,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明确的,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依法作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另外,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果要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则承诺人可以用比要约的传递方式更为快捷的通讯方式作出承诺。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对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
视具体情况而定。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的,那么是可以的。如果是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后提出反悔的,那么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不需要通知的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书面要约格式是不固定的,只要符合向特定人发出、要约内容明确清楚、对方表示接受后有一定约束力即可。
具体条款要约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如果是口头要约,则发出之日即是要约生效的时间。具体如下所述:
一项完整的要约一定要具备三方面:
1、对特定的人发出(方式有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设备);
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必须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3、表明一旦承诺便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即可。而补充条款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