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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人看过2024-0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除。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义务人又同意履行原来的义务。例如银行或者信用社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表明债务人对原来债务予以重新确认,愿意履行原来的债务。债务人本应自觉按时履行其义务,如果仍不履行,则有悖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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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06
1、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利。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则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对保护保证人权利是十分有好处的,同时,它也能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地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负担,否则,如都由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后再由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这无疑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影响了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如形成诉讼,也是两个诉讼,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权利,保证人仍可以行使。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撤销权与抵销权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与抗辩权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但也是一种债务,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所以,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如保证债务已消灭的抗辩、保证债务未生效的抗辩或是未届清偿期的抗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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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06
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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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06
1、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2、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3、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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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06
1、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2、保证合同内容
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抵押合同内容
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4、质押合同内容
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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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人看过2024-01-06
(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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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06
对于保证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属有效情况下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对于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情况下保证人的民事责任,该解释第8条规定: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保证人因无效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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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人看过2024-01-06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3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足够注意,或者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往往导致担保人脱保,因此了解保证期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则视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应还款日起算是六个月,在这期间,即使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但未及时提起诉讼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到期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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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06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7、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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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人看过2024-01-06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