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合同事务
  • 222人看过2024-01-07

    1、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严格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时的限制,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自无疑义。

    2、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131人看过2024-01-07

    1、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 200人看过2024-01-07
    1、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2、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154人看过2024-01-07

    根据实务中的案件,抵押人并不能因空白合同而主张自己没有责任。

    1、对于交易文件的解释理解,不应仅局限于文件所载的内容本身,而应结合交易的具体背景,后续的相关行为,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释,以最终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法律规定,即使合同中缺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也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而是可以根据以上条文依法加以补充完善。因此,判断空白合同是否不成立或者无效,不仅要看合同是否空白,更重要的是要判断空白合同所缺失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当事人、确定合同类型的意思表示及标的。如果以上三种要素缺失,则可能合同不成立。但如果包含以上三种要素,则不能盲目认定合同不成立,而是应当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缺失部分依法予以补充。

    3、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可能面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义务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如果为申明有再磋商的权利的,即视为授权权利人补充完善合同空白部分的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反复核对合同的空白部分是否已经补充完整,未补充完整或不需要填写的空白部分,应当划线标记,防止一方当事人事后添补不利于己方的内容。

    4、合同签订并补充完善后,一方当事人意欲证明抵押合同为空白合同相当困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合同为空白,本身即不成立也无约束力而盲目签字。

  • 150人看过2024-01-07
    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忠实职责)。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四、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五、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174人看过2024-01-07

    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是不生效的。

    1、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2、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所以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是不生效的。
  • 211人看过2024-01-07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续签合同时相关条件没有变化,可以直接签订续签同意书,由双方签章后具有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如果仅仅是单位单方盖章的续签意向通知书,不具有劳动合同效力,可以明确提出拒绝续签。根据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134人看过2024-01-07

    抵押房屋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 173人看过2024-01-07

    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商业公司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133人看过2024-01-07
    从法律效力角度,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点: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