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2、不安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情形变化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3、先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迟延履行,
一是存在着有效的债务;
二是能够履行;
三是债务履行期的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不包括不适当履行或者其他履行不完全的行为(如履行地点不当);
四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区分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确三种情形。
(1)定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的届满是指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的来临。上述原则,存在例外。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没有到债务人所在地催收债务,或者债权人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地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务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
(2)合同有不确定期限的,比如约定某人死亡之日给付某物。我国法律欠缺明文规定,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债务人知道期限到来时起,发生履行延迟;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履行其债务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宽限期)的,可以存在例外。
(3)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须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以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则构成延迟履行。催告是此种场合使债务人负迟延责任的必要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办案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当事人就合同效力纠纷向办案机构提起诉讼后,由办案机构作出宣判。对下列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由办案机构宣告无效:
1、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合同违反法律法规额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一、买卖合同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至1.5倍标准计算。
二、买卖合同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一般调整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至4倍幅度之间。
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一般还有效,但如果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变更合同主体: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
2、依法或者依约定不得转让的;
3、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的,即未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的。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从该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无效部分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一个合同已经履行了一部分,而后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合同一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就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