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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08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方式。
    《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 167人看过2024-01-08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 143人看过2024-01-08
    担保无效的情形有: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等等。
    依据《民法典》,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4人看过2024-01-08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保的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三)、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合同无效。但是,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六)、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 419人看过2024-01-08
    担保方式的种类如下: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将其放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不管保证人的主观意志如何,保证人均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为重大的区别。
  • 144人看过2024-01-08
    保证合同包括如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
    3、保证的方式。
    《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208人看过2024-01-08
    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有:
    1、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2、公司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3、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4、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480人看过2024-01-08
    担保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二)、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
    (六)、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七)、移转上的附从性。
  • 166人看过2024-01-08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如下:
    一、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2388人看过2024-01-08
    担保无效的情形:
    一、主体无效。
    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
    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三、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以上述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标的,则该合同无效。
    另外,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将会使担保合同无效。
    四、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五、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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