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因对方严重逾期付款的,可以解除合同。
判断严重逾期付款的标准是逾期付款金额达到总金额五分之一或者经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然未付款,卖方可以解除分期付款合同。并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
买方因为自身原因,不想继续买了,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是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违约赔偿金额来执行,倘若双方不能就违约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选择通过向法院去起诉来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代签投保单合同是具有效力的。依据相关条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得利益。
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一、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二、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三、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四、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提存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二)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一、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民法典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三、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
四、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
五、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1.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债的标的物。这是进行提存的前提条件。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
2.债务人无法交付债标的物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也就是说,债务人无法交付标的物与债权人的原因有因果联系。
3.提存的主体要合格。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提存受领人(即债权人)、提存机关。提存人,即提存之债的债务人,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机关,又叫提存部门,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公证处为提存机关;若提存地无提存部门,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存。
4.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合同标的相符,且适于提存。即提存的标的是提存人依约定应当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债务人进行提存时,应依债务的本旨进行,不得以与合同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将所得的价款予以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