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货物毁损免责的情形有:
(1)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2)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3)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对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1.按所运货物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3.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
一、义务:
1、强制缔约义务。
2、安全运输义务。
3、合理运输义务。
二、主要责任:
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一、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二、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三、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四、采用抵押担保时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五、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各种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基本特征如下: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另为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合同,它从属于担保债权基于产生的主合同,比如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这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对于债权实现仅有补充的意义。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前提是债权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且债务已届清偿期,尤其在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从本条内容看,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担保合同虽然基于主合同产生但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主合同是否履约或违约,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担保人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代偿义务。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其性质属于缔约过错责任。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给确信该合同能够成立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特点有四:
其一缔约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
其二缔约过错责任是缔结合同中的民事责任;
其三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基础的民事责任;
其四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补偿对方损失为后果,以弥补性承担方式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反担保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
1、标题,保证合同;
2、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相关信息;
3、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4、担保期限、保证方式以及保证担保的范围等。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4、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1、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2、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