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法律上的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表现为合同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力发生变更的行为,该合同的效力,不以处分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为要件,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三)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四)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阴阳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来说,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因为意思表示虚假而属于无效合同,“阴合同”的效力还要根据有关法律认定。
(一)性质不同
首先,定金是定金合同的内容,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顺利进行,其本身不是在履行主合同的内容。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那么交付预付款就是一种履行主合同的行为。
(二)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带有支援性,能够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问题,从而确保对方能够顺利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定金虽然也有这方面的作用,但是其主要作用还是在于对合同的保障。定金能在合同是否成立而发生争议时,对合同的成立起到一个证明作用;而预付款则不具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三)效力不同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预付款是作为价款一部分来进行抵付的;如果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话,那么不管是交易双方哪一方违约,预付款都是要原数退还的。
定金在这方面和预付款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合同得以正常履行,那么定金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用于抵作价款或退回,不像预付款那样必须用来抵作价款。在合同没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不履行合同的给付方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接受定金的一方则要双倍偿还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而预付款则不具备惩罚性质。
(四)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是一次性支付完的,定金全部交付后定金合同才能生效。预付款则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二者在支付方式上有一些不同。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表明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不一定。
劳动合同到期前,若劳动者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即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单从法律的条文来看,因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变更合同期限,可以认定该变更有效。但是若用人单位多次利用单位强势地位以变更合同期限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该做法明显属于用人单位规避多次续订合同而被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行为应属于无效的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
销售合约书不一定有法律效力。有没有效力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1、合约需要意思自治,即协议双方是自愿签订协议的且通过协议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事由;
2、其除真实意思表示外,合约的约定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否则合约无效的;
3、合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但如果合约中另有约定的,以合约中的约定为生效条件。
诺成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简单的说就是债权和物权成立的条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经诺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权的生效需要质押物转移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