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输合同纠纷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但只能在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之间约定一个管辖法院。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等等。
运输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能够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旅客条款。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旅客和承运人之间适用客运合同。根据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有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这也实际上是对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但是要注意在保价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受损的赔偿。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
(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规定进行确定。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如果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2、货物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4、发货人名称。
5、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7、交货地点。
8、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
9、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10、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12、如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出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3、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3)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4)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承运人未按照通常的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
无效货运合同的具体处理是:
1.承运人在完成运输任务前取得相应资格的,对方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应当不予支持;
2.承运人按照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3.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任务的,承运人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