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5、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6、价格变动的履行
7、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①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
②部份履行
③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8、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驶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有效。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由定作人赔偿损失。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但如果交给第三人进行承揽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一、何为乘人之危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使用别人的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实在意愿而缔结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方当事人处于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所谓风险境况,是指给予防止或免除严重晦气的状况,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的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向对方提出严苛的条件的意图,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严苛条件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活跃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沉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回绝对方的合理恳求。提出严苛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风险地步或急切需求之中。
3、对方当事人被逼承受该严苛的条件,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
4、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明而遭受严重丢失。严重丢失一般表现为产业上的丢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丢失,如被逼签定约束人身自由或有损品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遭到约束,或品格利益遭到危害,该严重丢失是因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即承受严苛条件而造成的。
二、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的效能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合同是对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正是因为当事人的位置对等,所以合同的缔结要求是两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自己的优势位置或对方暂处窘境,逼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为不是当事人实际意志,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恳求予以改变或吊销。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无名合同是指民法典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1、当事人意思表明须共同,即合意,这是合同建立的底子要件。凡意思表明不共同,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建立。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发作合意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建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明须以缔结合同的为意图。不以缔结合同为意图意思表明,即使达到合意,也不能建立合同。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建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别要件,即或依必定方法,或完成标的物的交给。不然,不能建立合同。